國家衛健委、司法部聯合發文:以后發生這種醫療糾紛,醫院不再擔責!
信息來源:本站 日期:2018-10-15
導讀:
醫療損害鑒定難題終于要被解決了。
10月11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和司法部起草了《醫療損害鑒定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管理辦法》),統一醫療損害鑒定制度管理要求。
這才是醫療損害鑒定的真面目
醫療損害鑒定,是指醫療損害鑒定機構組織相應專家,對委托人提交的醫患雙方因診療活動引發的爭議中是否存在醫療過錯、患者的損害后果、醫療過錯行為與醫療損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醫療過錯行為在醫療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等專門性問題進行專業技術判斷,并向委托人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
按照《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規定,醫療損害鑒定,作為訴訟前鑒定,不屬于司法鑒定。
《管理辦法》指出,醫療損害鑒定應當堅持科學性、公正性、同行評議的原則。醫療損害鑒定機構收費應當注重社會公益性,鑒定費預先向醫患雙方收取,最終按照責任比例承擔。
公婆都有理,我該聽誰的?
醫學問題兼具復雜性與專業性,醫療損害鑒定結果能一個人說了算?為提高鑒定意見的科學性和公信力,《管理辦法》提出建立醫療損害鑒定專家庫。
《管理辦法》指出,設區的市級衛生、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共同設立市級醫療損害鑒定專家庫,省級專家庫由本行政區域內各市級專家庫組成,國家專家庫由各省級專家庫組成。
醫療損害鑒定專家庫應當包含醫學、法學、法醫學等領域的專家,并成立專家庫管理辦公室,具體職責由醫學會承擔。
《管理辦法》強調,從醫療損害鑒定專家庫中抽取專家時,應當優先選擇鑒定機構所在地市級醫療損害鑒定專家庫中的專家。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醫療糾紛時,可以從醫療損害鑒定專家庫中選取專家咨詢。
這才是完整的鑒定過程
按照《管理辦法》的要求,一次完整的鑒定實施過程應當是這樣的。
醫療損害鑒定機構應當組織符合條件的鑒定人員組成人數為3人或3人以上單數的鑒定專家組,并根據醫療損害爭議所涉及的學科專業和鑒定事項的復雜程度,確定鑒定專家組人數和學科專業組成。最終,鑒定專家組應當合議作出鑒定意見。
醫療損害鑒定一般應當組織召開鑒定陳述會。鑒定專家組認為不需要的,可以不召開陳述會。
《管理辦法》指出,醫療損害鑒定機構應當在受理鑒定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制作并保存醫療損害鑒定檔案,檔案保存期為10年。
醫療損害鑒定,不是你想做就能做!
為了避免造成社會資源浪費,想做醫療損害鑒定也是有條件的。
《管理辦法》指出,在醫療糾紛處理過程中,遇有以下情形可以進行醫療損害鑒定:
(一)醫患雙方對醫療損害責任有分歧,對醫療糾紛的解決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
(二)預計賠付金額數額較大的;
(三)委托人或者醫患雙方認為需要鑒定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為避免多次重復鑒定影響鑒定公信力,一般只能做一次鑒定;不得不重新鑒定時,《管理辦法》規定,應當委托原醫療損害鑒定機構以外的其他鑒定機構進行。接受重新鑒定委托的醫療損害鑒定機構條件應當不低于原鑒定機構。
別害怕!發生了這種事,醫院不承擔責任!
當鑒定為患者有損害時,醫院就要百分之百負責任嗎?不是?!豆芾磙k法》強調,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醫療損害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于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如果出現醫療過錯行為,醫院要如何承擔責任?《管理辦法》指出,醫療過錯行為在醫療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應當根據造成患者損害的原因力大小確定,原因力可按具體情形表述為全部原因、主要原因、同等原因、次要原因、輕微原因、無因果關系。